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于3月16日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该公告自2017年3月29日开始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作废。
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对“出口日期”“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贸易国”“征免性质”“境内货源地\目的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多个栏目的填制规范做了详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出口日期”栏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口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实际出口申报时免于填报。其填制规范由“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于填报”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于填报”。由于现在绝大多数的出口报关单已无需打印证明联,出于更严谨的说法顾作此修改。
二、“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
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此外,消费使用单位/生产单位还需按下列要求填报: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三、“运输方式”栏
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此栏目较之前填制规范,新增了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四、“征免性质”栏
此栏目新增了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五、“备案号”栏
此栏目删除了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如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相关内容进行填报。
六、“贸易国(地区)”栏
此栏目将贸易国的填报进行了简化,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无实际商业性交易填报拥有者所属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也按照以上标准。
七、“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栏
本栏目新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的填制规范,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八、“许可证号”栏
较老版填制规范相比,本栏目新增两个可填报的许可证编号,即: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新报填制规范中,本栏目可填报的许可证编号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九、“随附单证”栏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新版规范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修正了2016年20号公告的一个错误,另外明确规定了优惠贸易项下报关单填制的要求。
十、“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1、修改直接退运备注栏填报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2、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新增: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3、新增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的要求
十一、“特殊关系确认”栏
新版填制规范,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即出口报关单可以不填,进口如涉及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亦可不填。
十二、“价格影响确认”栏
新版填制规范中,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即出口报关单可以不填,进口当涉及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亦可不填。
十三、“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与老版填制规范相比:之前此栏填制规范描述比较模糊,现在明确规定了填报要求,核心是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只要符合审价办法及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的,本栏目必须填报“是“;如确定不符合或者能够证明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即出口报关单可以不填,进口但是涉及加工贸易的可以不填,保税监管货物可以不填。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是海关总署对2016年20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一些新的模式下的填制规范及对报关单改版一年以来在填制过程中一些问题点的加以明确。进一步规范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报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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