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填制规范解读
转自“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
近期,广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十分关注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已执行。与老版的填制规范相比,许多地方对填报要求做出了明确修改,在报关单填制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现就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变化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明确了报关单填制过程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
1、明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报范围,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值得注意的是:“来料料件内销0245、进料料件内销0644、来料成品转减免0345、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加工设备内销0446”贸易方式下,此三项必须填报。
为了防止与国税重复征税,海关再次明确了征管范围;“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的填报依据为《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2、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规定了填报规范。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代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既无法人代码也无信用代码的,此栏填报“NO”,不允许不填。
3、对贸易国别(地区)的定义更明确了,贸易国别是指“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
申报时一定要搞清贸易方式是否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比如暂时进出境的包装容器,是暂时性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填报时要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二、报关单填制规范与现行的其他公告规定保持一致性。
1、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第三十六项“数量及单位”填制规范为:采用零售包装的化妆品应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2、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填制规范为:“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3、根据海关总署第217号令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82号公告,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填制规范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填报‘
三、描述变得更严谨,填制要求更规范。
1、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原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现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2、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原规定:指“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
现规定:指“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
同时增加“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3、第八项“运输方式”。
①明确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运输方式的填制规范
原规定:“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现规定:“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②修改了对于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运输方式的填报规范。
原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现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4、第十九项“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增加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的填报方式,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和代码” 。
5、第二十项“许可证号”。
更新了本栏目所须填报许可证号的范围。
原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现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6、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
①修改了直接退运货物本栏目的填报要求。
原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现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
②增加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在本栏目的填制要求。
原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
现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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