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报关单填报注意事项

一、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二、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四、监管方式(原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常见的监管方式有:一般贸易0110、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来料加工0214、退运货物4561、直接退运4500、暂时进出货物2600等等

该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是由相关的报关人员判断的。

 

五、贸易国(地区)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六、许可证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七、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1CIF、 2CNF、 3FOB、 EXW、 DDU、 DDP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八、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九、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十、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十一、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有一本专业工具书: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用于查询海关商品编码,共有97章,涵盖了所有进出口商品类别。编码的规则之一是由简单加工到深加工。商品编码涉及出口退税及进口税率,所以准确性很重要,如果归错又有不良后果就会被海关处罚。

 

如:树脂工艺品为39264000,石制品68022300,服装在61、62章,陶瓷在69章、机器设备在84章等

 

十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十三、数量及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十四、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十五、单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四十、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以下这三个栅目是新增加的,关键用于审价。

 

报关单上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报关单上四十四、价格影响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报关单上四十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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