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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规范申报易错问题汇总(第一期)
转自12360海关热线 为适应贸易发展以及海关监管要求,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要求申报人规范填报商品申报要素。因此,从实际业务出发,本文总结了报关单规范申报十八个方面的易错问题,让我们一同探讨,提高通关效率。 易错问题一: 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易出错商品: 易错问题二: 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主要有三种情形: 易错问题三: 《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 ==================================== 如2017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注意包装容器不应笼统申报为“个”。 易错问题四: 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易错问题五: 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 ==================================== 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易错问题六: “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易错问题七: 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 “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 “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 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实战案例 对于72章钢铁板材的“成分含量”,《目录》要求申报“铁、碳、合金元素、非合金元素的含量”,而有的报关单上只申报碳、合金元素含量,没有按要求申报齐全。 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8%;丙烯92%。 易错问题八: “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 ==================================== “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 “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易错问题九: “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 ==================================== 如750毫升×6瓶/箱(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
更多>>2017-05-07-02: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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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三项“确认”即:特殊关系、价格影响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法律后果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公众号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之后,曾引起进出口企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新版报关单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三项内容,即进出口企业与境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以及是否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海关要求企业在填写报关单时如实填报上述三项内容,这不仅增加了申报技术难度,也增加了企业申报的法律风险。 本文从企业如何进行三项确认的角度,结合实证案例,分析三项确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希望能够对进出口企业预判、防范海关法律风险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一、特殊关系确认 如何填报特殊关系?新版报关单第四十三项要求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过程中,填报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是”,不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否”。那么,如何判断跨境贸易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该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特殊关系确认仅对进口报关单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不需要确认特殊关系,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也不需要确认特殊关系。 海关确认特殊关系的目的是为确认企业进口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所以,特殊关系确认是价格影响确认的前提,有特殊关系的可能影响成交价格,无特殊关系的,不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问题。 填报“是”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企业在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填报“是”,该报关单很可能将被海关列入重点审价范畴,推定企业存在申报完税价格的不合理性。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无特殊关系买方价格相同或者相近的,或者与相同、类似进口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填报“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企业在进口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填报“否”,但海关通过核查、稽查或者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导致当事人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笔者认为,当事人对特殊关系,只要申报不正确,申报不实的事实就已构成。但是,由于特殊关系确认不列入海关贸易统计的范畴,不构成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行为,因此不能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同时没有价格等其他项目申报不实的情事,则也不构成《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违规行为。那么,特殊关系确认的申报错误,能否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认定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呢?笔者认为也不妥。主要理由是:合理性欠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比影响海关统计的危害性大,影响海关统计都够不上,如何影响监管秩序?),合法性不明(《处罚条例》制定于2004年,第十五条(二)项影响监管秩序有其特定的含义,而特殊关系确认规定于2016年,认定特殊关系确认属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有些牵强)。所以,海关对仅仅特殊关系确认申报错误,虽然构成违规事实,但予以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特殊关系确认”申报错误的同时,也低报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构成《处罚条例》第一款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海关将对当事人按照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予以定性处罚。 案例:2016年5月29日,A海关稽查发现,B公司在一般贸易申报进口集成电路过程中,特殊关系确认一栏填报为“否”,经查实当事人与供应商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涉案货物进口价格少报共计人民币51488.44元(与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相比),涉税8753.03元,当事人漏报运保杂费人民币94503.48元,涉税人民币16065.59元,共计漏税约2.4万元。海关稽查后将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缉私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海关提交了5万元人民币担保金。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漏缴的税款。 二、价格影响确认 如何填报“价格影响确认”,什么情况下填报“是”,什么情况下填报“否”?新版报关单第四十四项要求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过程中,应当填报买卖双方是否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如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则应当填报“是”;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则应当填“否”。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价格影响确认仅对进口报关单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不需要确认价格影响,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也不需要确认价格影响,无特殊关系的也不需要确认价格影响(无特殊关系的,价格影响确认填“否”)。 填报“是”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企业在报关单“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是”,那么面临100%的海关价格调整,或者价格磋商。笔者认为,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会填报“是”,因为明知填报“是”必然面临海关价格审核,所以,这个栏目理论上全部填“否”。 填报“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填报“否”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申报存在特殊关系未影响价格,但海关调查发现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则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是申报没有特殊关系也未影响价格,价格申报错误,但没有特殊关系,这种申报不会产生任何特殊的法律后果,与旧版报关单的情况一样。 综上,特殊关系与影响价格确认的申报中,如果两项均填“否”,但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并影响价格确认的,企业申报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企业存在特殊关系,但不影响价格,构成申报不实,但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如果特殊关系填报“是”,价格影响填报“否”,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并影响价格,但企业申报未影响价格,已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如何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什么情况下填报“是”,什么情况下填报“否”?新版报关单第四十五项要求,进口企业应当填报是否向卖方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但是,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对是否支付特许权费的判断比较困难,报关单填报“是”的情况较少,填报“否”的情况较多。主要原因是支付的费用是不是与进口货物有关,或者是不是构成货物销售的一个条件,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向相关进口货物进行合理分摊等,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填报“是”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企业填报“是”,而在完税价格申报中没有包含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海关100%对企业进行价格调整或者价格磋商。所以,企业一般只在明确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并已计入完税价格或者需要计入完税价格但数额量化不清的情况下,才向海关确认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由海关来计核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填报“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企业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报“否”,书面确认没有支付过特许权使用费,但海关查明企业事实上为进口货物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支付过特许权使用费,则海关很可能认定其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处罚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并责令补缴税款。 案例:A公司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垫片、垫圈、转向管连支器等货物。2016年11月2日,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签订《使用许可及技术援助协议》,并于上述时间段内共向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计提、支付特许权使用费7332万元,当事人每月计提一次,每半年对外支付一次上述费用。海关按每半年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对应分摊到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有关的各项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计核未向海关申报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1486万元,涉税约394万元。 当事人A公司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未将上述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未向海关确认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稽查部门将本案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缉私部门将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立案处理。
更多>>2017-04-24-01: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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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海关AEO认证的正确方式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公众号” 海关AEO认证是一套复杂的涵盖企业从组织架构、财务能力、守法合规到贸易安全的成套体系,是企业贸易和海关合规的最高进阶。企业在申请海关AEO认证时应正确认识并积极规划。现对企业开展海关AEO认证所面临的问题及企业开展海关AEO认证的正确方式汇总如下: 一、AE0认证九大“问题点”。 ⒈企业对AEO认证的利害关系认知不够深。 由于AEO认证具有一定复杂性,加之认证周期相对较长等原因,一些企业对AEO还是不够了解。企业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高层对于现在企业的通关工作很满意,因此不愿再花时间去申请AEO认证。 ⒉企业高层对AEO的理解偏差,导致对企业申请AEO认证的支持和投入不足。 ⒊很多企业对自身的申请能力定位不够准确。 企业过分相信自己的能力,认为企业有关人员能力很强,很容易办理。企业过分担心自身能力,觉得自己无力申请,必须请第三方辅导。 ⒋不知如何正确选择AEO认证的第三方辅导企业。 ⒌认为聘请第三方辅导AEO申请与ISO成本投入差不多。 ⒍只看验收是否成功,忽视对申请认证过程的控制。 ⒎企业对开展AEO申请的详细流程认知不够清晰。 ⒏企业对开展AEO申请没有良好的组织形式。 ⒐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未能看到开展AEO申请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二、如何正确申请AEO认证? 企业要通过AEO认证,必须对AEO有非常清晰的认知和总体规划;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认证组织,并获得企业高层的支持和背书,摈弃错误的认识,正确估计企业自身的能力,不要高估自己也不要妄自菲薄;要认真研读认证标准;如果需要聘请第三方则对第三方进行合理筛选;企业应该对AEO申请的流程非常清晰,而不是大而化之;进行过程监控和品质验收;最为关键的是要进行认证的模拟验证和不断整改以确保海关现场稽核认证的顺利通过。 企业高层重视:是申请AEO认证能否成功的关键。企业AEO认证关乎企业各部门的配合和参与,没有企业高层的背书,企业的AEO认证往往无法深入开展,现实中,这样的企业进行AEO认证很难获得海关验证的通过。AEO认证成功的企业,其高层往往会亲自主抓企业AEO认证。这样企业内部的山头主义就会远离而去。 企业内部组建AEO认证小组:并设有“AEO专员”。很多企业在申请AEO上最大的误区之一就是认为既然是海关AEO认证,那么这个工作就应该是企业关务、进出口或贸易合规等部门的职责。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AEO认证涉及的不是一个部门而是整个企业的运营和供应链管理,因此这个工作并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因此,企业应该成立由高层(至少是副总或以上职位)挂帅的AEO认证小组或临时部门。当然从长远看,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都应该有AEO专员这样的职位来配合高层统领企业AEO认证申请和后续管理事宜。 开展认证前评估是企业认证成功的重要环节。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企业没有仔细深入地研读或弄懂海关认证标准——81和82号公告精神的实质,就匆忙地启动认证申请工作,结果自然可想而知;还有些企业人员,尤其是平移过来的高级认证复审人员,他们一听海关复审就十分紧张,这两种情形都要不得。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先要吃透海关认证标准,评估自身差距,这是企业AEO认证前非常重要的一环。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弄懂标准只是准备工作的一个小步骤,认认真真地对自己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才是决定AEO认证申请能否获得成功通过的最关键环节之一。 实施和不断改善是应对海关后续稽核验证最有力的保证。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认证目的值得商榷,往往是“为认证而认证”,而认证通过后便疏于管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构建了完整的AEO认证体系之后,应该实实在在地进行运行和纠正,实事求是地实施和不断改善,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海关后续稽核验证,AEO认证也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切实促进进出口企业的运营,降低企业的不合规甚至是违法成本,保证企业获得稳定的海关等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这对企业的整体发展至关重要。 AEO不同于ISO,企业应该摒弃ISO申请理念。AEO认证是一套WCO规范指导下的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它完全不同于大家熟知的ISO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这套体系之所以现在为世界各国广为推崇,其有效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想用ISO申请的理念来进行AEO申请,认为这就是一个海关“ISO”证书,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海关AEO认证管理体系的复杂性远非ISO可比,它完全弥补并且超越了ISO不太涉及贸易和海关合规管理体系的短板,对于企业的合法经营状况,这是目前唯一的来自官方认可的“质量保证”。企业只有踏踏实实建立AEO认证管理体系,将企业的贸易合规能力提升到相当的水准,才能在新的世界经济形势下立于不败之地。 三、如何选择“第三方”辅导机构? AEO认证辅导必须基于企业的实际运营业态和流程进行,否则就是为认证而认证的所谓“花架子辅导”,因此,面对“战国时代”的中国AEO认证辅导队伍,企业该如何选择和评估? 企业选择AEO辅导供应商一定要考察AEO辅导机构的专家实力,而不是囿于其所谓辉煌的宣传。比较理性的企业应该在进行AEO第三方辅导机构的选择上就企业的关键问题进行交流和审核,看看其顾问的工作能力,经验和方法等是否契合企业真正的需求,是否理解或者有办法掌握和理解企业的业态并抓住企业的AEO申请的关键。而不是只通过这家企业的“刚性指标”是否达标来判断,做AEO认证辅导不是打仗,顾问公司规模、人数等只是参考,有多少实质价值才是关键所在。
更多>>2017-04-06-05: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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